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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彭某、严某与严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36-1号原告彭某。被告严某。被告王某。被告谷城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严某、王某、谷城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严某、王某、谷城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地产、其他合法收入等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担保物为:担保人彭某个人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房产。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严某、王某、谷城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地产、其他合法收入等予以冻结、查封、扣押。保全费35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杨世海审判员 刘治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