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与唐桂花、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唐桂花,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负责人侯建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田文。委托代理人马志春。被执行人唐桂花。被执行人薛平。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与唐桂花、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8日给被执行人唐桂花、薛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了财产,2015年2月5日被执行人唐桂花交纳案件款15462.34元,2015年2月6日从被执行人薛平银行账户上扣划案件款31000元,以上两笔案件款合计46462.3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485元被执行人唐桂花承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旭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代理审判员 王 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扶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