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何爱林、芜湖市辉隆中信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何爱林,芜湖市辉隆中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24-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卫刚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福莲,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爱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何爱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辉隆中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何爱林,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2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211626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因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何爱林、芜湖市辉隆中信化工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开设的20000214669210300000018账户和20000034531910300000114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俞 强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