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洪苹与马丽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苹,马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53号申请人洪苹,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丽,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洪苹与被申请人马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马丽所有的鲁D58V**号小型轿车一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丽所有的鲁D58V**号小型轿车一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