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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火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火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4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火某(自报名),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丰城市小港镇长江村张家组**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峥,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火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开始,被告人张火某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西联开发区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未经依法批准生产、进口的“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等4种药品。2014年10月1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店内将张火某抓获,并当场起获“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4盒、“米非司酮片”2盒、“A9生精片”1盒、“VIGOUR300”1盒。经鉴定,被起获的“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等4种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上均未标识依法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批准文号,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属假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火某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火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火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4盒、米非司酮片2盒、A9生精片1盒、VIGOUR3001盒,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