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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孙绍群与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群,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727号原告孙绍群。委托代理人李金忠、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骁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少华,陕西金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绍群与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绍群以其与被告没有直接劳动关系,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绍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公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