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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袁泉慧、刘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袁泉慧,刘利,崔怀德,崔秀臻,葛义奎,吴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代表人孙长庚,行长。被执行人袁泉慧。被执行人刘利。被执行人崔怀德。被执行人崔秀臻。被执行人葛义奎。被执行人吴海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执行人袁泉慧、刘利、崔怀德、崔秀臻、葛义奎、吴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