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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胡顺军与陈兆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军,陈兆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胡顺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兆斌,居民。原告胡顺军与被告陈兆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为由自愿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兆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顺军撤回对被告陈兆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