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韦柳诉洛阳坦邦镍铝钼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柳,洛阳坦邦镍铝钼有限公司,贵州金川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557号原告韦柳,女,仡佬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坦邦镍铝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刘沟村。法定代表人熊锋卫。被告贵州金川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政府二小区1-6。法定代表人康功勋。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柳与被告洛阳坦邦镍铝钼有限公司、贵州金川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柳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予以退还原告韦柳。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