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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神农架执字第0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蒲峥与神农架林区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峥,神农架林区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神农架执字第00020-4号申请执行人蒲峥,居民。被执行人神农架林区丰源磷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磷化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法定代表人刘汉民,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鄂神农架执字第0002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丰源磷化公司的黄磷电炉(含变压器、铜瓦等)、地面以上设备残值(含锅炉、不锈钢沉淀锅等)、铲车一台、两个仓库的库存物资。被执行人丰源磷化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现因申请执行人蒲峥于2015年2月6日提出解除查封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丰源磷化公司的黄磷电炉(含变压器、铜瓦等)、地面以上设备残值(含锅炉、不锈钢沉淀锅等)、铲车一台、两个仓库的库存物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高 光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谭开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