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张金香与张开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香,张开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799号原告:张金香。被告:张开日。原告张金香与被告张开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12月20日,薛春盛、顾为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由被告张开日担保,今因薛春盛、顾为民已经被逮捕,未判决,当时张开日自愿为薛春盛、顾为民担保,现薛春盛、顾为民已无偿还能力,应由被告张开日承担归还1000000元本金及利息。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浦江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决定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薛春盛、顾为民立案侦查。本案主债务人薛春盛、顾为民可能涉嫌犯罪,故应对本案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