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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东省珠海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农牧肉类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珠海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农牧肉类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328-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海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农牧肉类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春源,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珠香法执字第332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农牧肉类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账号20×××01内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农牧肉类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吉大支行账号20×××01内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超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杨峥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