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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李勤生、曾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李勤生,曾玉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408-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1-1号广西发展大厦东楼一层、第八层至第十二层。负责人:曹亮,行长。被告李勤生。被告曾玉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李勤生、曾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月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勤生、曾玉莲名下价值人民币628950.98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勤生、曾玉莲名下价值人民币628950.98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