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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法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孙玉亮、孙金辉与吴铁路、李静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亮,孙金辉,吴铁路,李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庆法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孙玉亮,男,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申请执行人:孙金辉,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吴铁路,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李静静,女,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吴铁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款10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吴铁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存款73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三、冻结被执行人吴铁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