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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顺利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顺利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256号罪犯高顺利,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皖砀山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砀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高顺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以(2010)宿中刑终字第0034号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2012年5月18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10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高顺利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高顺利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顺利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一次,表扬一次,2013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顺利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顺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