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徐美玉、安徽璇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仕太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徐美玉,安徽璇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仕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被执行人:徐美玉,女。被执行人:安徽璇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仕太,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徐美玉、安徽璇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仕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花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伟刚审判员 王宪国审判员 高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侯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