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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张述英与韩宗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英,韩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保字第17号申请人张述英,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韩宗贤,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韩宗贤的豫JDC6**号车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韩宗贤的豫JDC6**号车辆查封至濮阳县南关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石贤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