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0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于银伟与顾宁梅、程善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银伟,顾宁梅,程善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2669号原告于银伟,居民。被告顾宁梅,居民。被告程善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元,减半收取910.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