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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0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于银伟与顾宁梅、程善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银伟,顾宁梅,程善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2669号原告于银伟,居民。被告顾宁梅,居民。被告程善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元,减半收取910.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