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国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国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20号罪犯高国顺,河北省定兴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1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国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国顺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国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