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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100号原告杜某某,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丁某某,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汪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