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福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绪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酒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在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福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