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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化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化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52号罪犯刘化奎,河北省尚义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作出(1998)张市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化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化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1998)冀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各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化奎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2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化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