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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告张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永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