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邓全禄与浙江省泰顺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陈孟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邓全禄。被执行人浙江省泰顺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26号。被执行人陈孟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泰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2014)浙温民终字第1584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邓全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省泰顺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陈孟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省泰顺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陈孟美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1619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