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静希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静希,陈祖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林静希,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祖其,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林静希称,被申请人陈祖其向申请人林静希借款人民币960万元,因借款期限届满,经申请人催讨,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拒不偿还剩余的借款本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人民币960万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祖其所有的山东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由担保人(申请人)林静希等人提供其所有的4套房屋及1个车位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静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祖其持有的山东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查封价值人民币960万元);查封担保人(申请人)林静希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139号万科金域榕郡花园二期高层*楼*单元;查封担保人(申请人)林静希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139号万科金域榕郡花园二期高层*楼地下室地下*层*车位;查封担保人(申请人)林静希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座*单元及*座*附属间;查封担保人林峰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43号*座*单元房产;查封担保人陈航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园路663号西园小区西一区*楼*单元房产。申请人林静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静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济宁审 判 员 翁云莺代理审判员 黄丽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奇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