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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艾庆帅诉被告齐丑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2092号时间:2015年2月6日15时00分地点:河滨路社区审判人员 :苗俊清书 记 员 : 乔 婷到庭当事人:原告艾庆帅审:原告艾庆帅诉被告齐丑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现因被告齐丑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申请撤回对被告齐丑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庆帅撤回对被告齐丑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原告是否听清,有无异议?原:听清,无异议。审:核对笔录,若无出入请签名、捺印确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