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宋某,女,住柘城县。被告陈某某,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