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宋某,女,住柘城县。被告陈某某,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