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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王集海申请执行朱成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集海,朱成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王集海,男。被执行人朱成旭,男。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鸡冠商初字第47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王集海用于诉讼保全担保的财产,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王集海申请劫持对用于诉讼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莫某某所有的牌照号为黑Gx**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档案的查封。二、解除王某某所有的牌照号为黑G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档案的查封。三、解除吴某某所有的牌照号为黑G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档案的查封。四、解除王某某所有的牌照号为黑Cx**号梅赛���斯奔驰轿车车籍档案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乘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