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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谢世芳诉四川省中江县金辉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芳,四川省中江县金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688号原告谢世芳,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唐雪,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中江县金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法定代表人张德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世芳诉被告四川省中江县金辉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谢世芳于2015年2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世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世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显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叶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