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一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延田与滕跃文、顾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田,滕跃文,顾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2336号原告:李延田,男,汉族,1973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龙万乡。委托代理人:蒋江。被告:滕跃文,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暂住乌鲁木齐市大湾北路。委托代理人:腾(滕)跃兰,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暂住乌鲁木齐市大湾北路。被告:顾蓉,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鄯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田与被告滕跃文、顾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延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江金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