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元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戴元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717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3207194-7。法定代表人:古明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梅,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系原告职工。被告:戴元明,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戴元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建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