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诉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贾扬与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21号申请人贾扬,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加坤,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贾扬因与被申请人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事,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贾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取、转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