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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红安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恒家与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家,吴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红安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王恒家,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海军,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恒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红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绍文审 判 员  吴恒全代理审判员  熊晓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大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