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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武某。被告:赵某。原告武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