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02林诗明与徐奕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诗明,徐奕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13号原告林诗明,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徐奕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