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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志良、李爱荣诉被告邢台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良,李爱荣,邢台市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85号原告:李志良,住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原告:李爱荣,住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东河村。委托代理人:臧梵清,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丽丽,女,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邢台市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7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浩,男,邢台市建设局政策法律科科员,一般代理。到庭委托代理人郭志敏,女,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良、李爱荣诉被告邢台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志良、李爱荣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良、李爱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志良、李爱荣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霍小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