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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庆录、李兵等与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录,李兵,李克,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653号原告李庆录,男,193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系王桂芳之夫)原告李兵,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系王桂芳之子)原告李克,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系王桂芳之女)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法定代表人吴春富,该院院长。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202号委托代理人魏东泰,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李庆录等三人诉称,王桂芳因恶心呕吐3天于2014年7月14日入住被告医院。初步诊断:1、呕吐原因待查2、肝脏占位3、胰腺占位4、肠梗阻5、2型糖尿病。王桂芳于2014年7月14日在腹部CT检查时,突然呕吐,随即出现意识不清,呼吸心跳停止,虽然被告立即给予心肺复苏及药物治疗,但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15日死亡。原告认为王桂芳在医院检查期间发生呕吐不治身亡,是被告医院让王桂芳在检查前大量饮水造成的,致使原告的家庭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原告的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于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李庆录、李兵、李克因王桂芝住院治疗死亡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9000元整(壹拾肆万玖千元整)。二、原、被告双方自愿放弃医疗事故鉴定。三、此事一次性解决,原、被告双方之间再无其它争议。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永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