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同意自行协商处理。故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同意自愿协商处理,遂原告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邹春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