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曾祥栢与苗德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曾祥栢。被执行人苗德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中刑终字第4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德常在农业银行天津宁河支行营业部帐户存款3120.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贾立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