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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曾祥栢与苗德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曾祥栢。被执行人苗德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中刑终字第4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德常在农业银行天津宁河支行营业部帐户存款3120.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贾立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