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磊盗窃罪,王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931号罪犯王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6)唐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王磊及同案被告人XX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07)保刑终字第20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本院于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二O一二年十一月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减刑后,该犯刑期至2017年3月11日止。截止假释呈报之日,实际服刑八年十个月,余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对该犯作出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宜春、李志刚、牛成军,河北省保定监狱干警李红霞、李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磊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认为,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认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罪犯假释案件意见表载明,同意对该犯呈报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至呈报假释前,获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计分考核记功奖励10次、计分考核表扬奖励6次、单项记功2次、单项表扬1次。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有罪犯奖励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百分考核台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对该犯适合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狱内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犯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经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对该犯适合社区矫正并负责监管。故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