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长海、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长海,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合隆镇合隆街道小北庄***号。法定代表人王力田,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长海,男,1959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哈拉海镇顺利村张小铺屯*组。被执行人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农安镇农伏公路**号。法定代表人肖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长海、吉林省禾宝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农民初字第5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如强审判员 徐维民审判员 郝国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