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区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区民初字第299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蒲碧华,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2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吴连金,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自愿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若考验期届满未能和好,将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易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