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民终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呼民终字第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赵广宇,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上诉人张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乌日汗审 判 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佳 宝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