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鑫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无锡市鑫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032号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锡港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是天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忠源,无锡市锡山区八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鑫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嵩山村盛家桥。法定代表人徐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鑫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已交纳),由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邱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