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4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衡阳县洪市镇洪双南路51号,2004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4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兴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路粤丰汽车服务中心内,趁工作人员不备,盗得被害人陈灿某停在该服务中心洗车的粤YGG***号本田雅阁HG740型汽车。经鉴定,陈灿某被盗的汽车价值6万元。同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君骏汽车美容店,见该店员工陈港某无法将被害人潘海某停放的一辆粤YBM4**宝马牌BMW525Li型小汽车倒开时,就对陈港某提出让他来倒车。陈港某误以为陈某是车主,就让其倒车,陈某遂上车将宝马车倒出汽车美容店。过程中,该店员工杨芳某识破即拦截,但陈某并未停车而是加速将车开离现场。经鉴定,潘海某被抢的汽车价值44.5万元。破案后,已起获赃物发还被害人。经指纹鉴定,从被害人陈灿某被盗的小汽车车内后视镜表面提取的手印和被告人陈某左手拇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从被害人潘海某被盗的宝马车窗口表面提取的手印和陈某左手环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盗窃、抢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虹虹人民陪审员 谭翠勤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