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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马英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01465号原告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丰收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宏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高立,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闫玉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马英枝。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英枝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媛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景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