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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黄栋梁与孟广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栋梁,孟广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311号原告黄栋梁。委托代理人孙思萌,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炜。被告孟广睿(曾用名孟广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栋梁诉被告孟广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栋梁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栋梁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栋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811.7元,合计6899.7元,由原告黄栋梁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