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44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59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58年10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荣崖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某向刘某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48756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将款4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崖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631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