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义红诉闻彦明、魏常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义红,闻彦明,魏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义红,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新亚,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彦明,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常江,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智慧,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义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义红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义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义红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81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040.5元,由上诉人张义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飞代理审判员  游绍群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