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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亮与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代理审判员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尹 航 微信公众号“”